7月底,身為天之驕子的彼得‧巴菲特(Peter Buffett,華倫‧巴菲特么子),在美國《紐約時報》發表一篇題為「慈善-產業綜合體」(The Charitable-Industrial Complex)的文章,公開聲稱:「慈善只是富人們『良心洗滌』的虛偽產業」、「世人應留意『慈善殖民主義』的興起…」,呼籲人們重新檢視慈善工作的公共性,與正視人道主義的治本之道。

華倫‧巴菲特(Warren Buffett)曾宣布捐贈1,000萬股左右的波克夏公司股票(當時市價超過430億美元)投入慈善事業,金額之大刷新美國史上的捐款記錄,隨後並成立3個慈善基金會,分別交由他的3名子女負責執行。

6天後,英國《金融時報》以小社論強力回應:「小巴菲特的『慈善無用論』是對自己被剝奪巨額財富繼承權的優雅抗議…」,認為彼得不是真心反對資本主義,而是希望慈善事業能做得更徹底,畢竟擁有為德不卒的慈善家,總強過甚麼都沒有的一貧如洗。

一時間,「慈善」議題在大西洋兩岸火花四起、好不熱鬧。

就在小巴菲特投書前2周,由一群台灣年輕志工起草的「公益公司法草案」,也正式於網路平台(社企流)上公開曝光,除徵求相關改進意見外,也希望能早日推動立法;無獨有偶,美國達拉瓦州幾乎在同時通過「公益公司法」(Public Benefit Corporation Legislation),成為美國第20個通過此法的地方政府,另有11個州已進入立法程序。

不約而同地,太平洋兩側的官民組織,各自為賦予社會企業一個清楚的法律定位/法源基礎而接續努力。

這些對比鮮明的新聞事件,教人不禁思索起所謂「公益」的層次。對商業組織而言,最常見的操作方式是「營利歸營利,公益歸公益」,追求獲利是公司宗旨,股東權益為第一優先;慈善捐款或公益活動,充其量只是為博取公司或經營者美名的表面功夫。更有甚者,企業為粉飾太平或沽名釣譽,從右口袋掏錢來收拾其左手闖的禍;就如同一家長年排放有毒廢水的工廠,卻定期大手筆贊助環保團體,明擺著是一種「買心安」的贖罪券行徑。

若再向上推進一個層次,依其做法不同有兩種情境:一是公司內化企業社會責任(CSR)理念為其企業文化的一部分,施策方向以兼顧各利害關係人(股東、客戶、員工、供應商、社會大眾、自然環境等)權益為原則。雖然短期內可能不利績效表現,但會強化公司的生存韌性,利用既有基礎發揮影響力,達到中長期「兼善天下」的終極願景。

二是近來蓬勃發展的社會企業趨勢,甚至進一步成立前文所提的公益公司,將改善/推動社會進步的公益目的明訂入法,採用全新型態的法人組織,從而規範/約束企業行為,運用商業模式解決社會問題,企圖從根本矯正資本主義的明顯缺失。

例如曾在2008年,獲選為「全球青年領袖」(Young Global Leader)的日本女孩-山口繪理子,為了讓窮人能永續改善生活條件與環境,24歲時選擇在亞洲最窮困的國家之一-孟加拉創辦Motherhouse,利用黃麻與牛皮生產高品質手提包,並打入日本精品百貨通路,成立第2年起就收支平衡、轉虧為盈,有效協助當地民眾脫貧。

雖然手法不同,但這個層次至少能擴散兩種正面效應:一是藉由商業組織介入,適時紓緩了代議制度下可能產生的政府失能,藉以維持、甚至提高改變世界的彈性與效率;二是透過企業「有所為、有所不為」的自我節制,可望大幅降低因追求私利、引發市場失靈或經濟風暴的機率。

簡言之,企業存在的目的不單只有獲利,私有財產制的出現是為了提升生活品質、創造幸福人生,遠近許多研究都已經證明,幸福感與財富多寡不必然呈現正相關,顯示企業的經營準則也該與時俱進、適時納入公益元素,至於如何落實與選擇層次,則端視個別企業對自我的期許與使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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